原告江某的父母亲在2010年时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中江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按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2015年江某在上海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年学费36000元,其母收入一般,生活有点拮据。因此,江某母亲多次联系希望前夫能每月多支付一些生活教育费给儿子,但均遭到拒绝。最近,江某母亲无奈只能前来委托律师,打算诉至法院,请求江某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到其满18岁止。
在办理委托律师手续时,我告诉江某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后来,案件在法庭审理时,我在代理意见中陈述,本案中江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10年,当时双方协议江某父亲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每月2000元,从当时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江某父亲的收入水平来看,这个数额还比较合理。但是,现在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江某父亲的收入水平相比较2010年都基本上翻倍,并且同期社会物价消费水平也有大幅度增加。根据上述情况,江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并且,根据上海地区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同类裁判文书大多都支持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另外,从国内外立法本意来看,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异,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最终,法庭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江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并依法支持其请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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