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养老问题亟待解决。而这当中又以孤寡、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最为突出。最近,多位老年当事人向我咨询晚年养老的法律问题。不少老人虽拥有价值不菲的房产,但是手头拮据,生活质量较差,迫切需要规划养老生活。这让我想到了我通过“意定监护”方式帮助过的一位老人杨阿姨。
杨阿姨87岁,其老伴已于2011年去世。夫妻俩有一个养子李某,但是,李某好赌,整天不务正业,对已经80多岁高龄的母亲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老母亲多次让人联系李某,希望李某能来看看她,但李某一直以有事为由推托。杨阿姨找到了我咨询,希望我能帮她解决养老难题。
考虑到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李某不作为,如果今后杨阿姨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作为的话,对于其日后的生活会造成非常大的困扰。当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意定监护”已有法律依据。据杨阿姨描述,其邻居赵女士多年来一直都在生活起居各方面关心照顾她,杨阿姨对她也非常信赖,想把余生的赡养托付给赵女士,也愿意把自己将来的遗产赠送给赵女士。赵女士有意照顾杨阿姨,但碍于杨阿姨有养子,在对其帮助过程中难免有顾虑。结合多方面的情况,我最终决定帮杨阿姨确定赵女士作为意定监护人,在杨阿姨今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女士抚养照顾,帮其安享晚年生活。
在同杨阿姨和赵女士多次约谈后,我把实施方案告诉她们,打消了杨阿姨心中免不了产生的“赵女士的意定监护和抚养是否能一如既往”的顾虑,同时也解决了赵女士所担心的法律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我们的方案中,律师事务所作为意定监护的监督人,对赵女士是否履行监护人职责进行监管,通过细致的可操作性监管程序设计,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位,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
后来,杨阿姨和赵女士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我们律师事务所也作为监督人在协议上盖章。协议签订至今已过去一年多,其间赵女士一直按约定期向我们汇报杨阿姨的生活状况、财务收支状况,我们也一直与杨阿姨保持定期沟通和随访,通过意定监护的设计和实施,杨阿姨的晚年生活有了依靠和保障,没有顾虑的她比以前开心了。
现如今,“意定监护”已不仅仅是一个概念,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将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对“意定监护”作了明确规定。这表明,当今社会越来越关注类似杨阿姨这样的老年人的生活处境,绝大多数被监护的成年人都曾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监护关系作出妥善安排。因此,在坚持法定监护原则的同时,给予意定监护的权利是对老年人晚年生活极大的保障。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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