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姚丽萍)上海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依托行政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服务。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规定》明确了一窗收件、“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优化申请程序,压减办理时限,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将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成果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定。《规定》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这部地方立法也是实施《民法典》,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较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从原有的“房地产”扩展为“不动产”,即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规则,扩展为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的登记规则。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充了三方面内容——
●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
●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内容,规定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强调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规定”第38条明确,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