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三言两语记 从前出差归来时(剪影) 舌尖上的节约从居家始 淮杞炖兔块汤 且行且歌的“战友之音” 一柄钥匙 中药剂量应用之补议(下·三)
第12版:夜光杯 2020-12-12

中药剂量应用之补议(下·三)

张建明

今天接着分析中医的药学经典——《神农本草经》是如何认识治疗力度控制这一问题的。

原文(简称“神农”,后同)是:“若用毒药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

常见的译文是:如果用偏性大的药物治疗疾病,刚开始的时候应该使用如同“黍”或“粟”般的小剂量,疾病去除了就停止使用。如果没有去除,就再用加倍的剂量。如果还是没有去除,就用初始剂量的十倍,以去除疾病作为标准。这样的翻译是否准确呢?我认为客观上是基本达意的,但也有并非个别的学者基于语境的分析而将文中的“毒”字视作药物的毒性而非偏性理解。尽管本文讨论的依然是治疗力度控制方面的问题,但这里顺便就此“毒”字加以分析,不仅利于歧义的明晰,也有利于本论题的周详。

原文中的黍,俗称小黄米;粟,即北方俗称的小米。二者皆为古代五谷类的草本植物,形似于小圆颗粒,因其体积小而被用在文中比喻初始应用药物治病时应取像其一样的小量。据此,如将“毒”字作有毒性之解,那么所用剂量即使如同米粒之小也会有中毒之虞,更何况在小量无效时竟可成倍乃至十倍地加量使用。但如视作并非有毒之义的药物偏性理解,则初始剂量就不必皆从如此小量起步。上述两点都是中药应用上的基本事实和常识。由此可见,原书作者在该词的表达上确实是有失缜密而存有歧义的。

对此歧义如何判析呢?首先,可以借助语法中的一个常识:当在理解一个多义字产生歧义时,可以借助该字所处的语境而作出甄别。语境有局部(上下文)与整体(全篇文章)之分。通过《神农本草经》的通篇行文可以看到作者在表示药物偏性之义时大多使用了“药”字而非“毒”字。如果“神农”文中之义是指药物偏性而非毒性,那么自应依然沿用已多次使用过的“药”字。该用但没用,就应属于有意为之以示药物有毒性及偏性之区别。按此理解,“神农”文中的“毒”字在客观上的表达更多地偏向于毒性之义。但是《神农本草经》所载药物共365种,其中具有毒性的只占少数,而更多的则是无毒之药,故“神农”文所指显然是针对全部药物而言的。因此而言,其“毒”字作为药物偏性理解应该更为贴切。

其二,可以借助其他文献在表达“毒”字时的通例来作鉴别。就以我在上两期文章中所引《黄帝内经》中的两段经文为例:“五常”文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这里的“毒”字显然不可能当作毒性之义理解。因为原文中将治病的药物分成了大毒、常毒、小毒、无毒四个等次,如把有毒性之药作为治疗疾病的主要药物,这显然跟临床实际是不相符合的。有毒之药固然可以治疗不少疾病,但不可能成为治疗众多疾病的主要药物。至于“六元”文中“妇人重身,毒之何如”之“毒”字,更是确指药物偏性无疑。尽管有毒性之药在病证确实需要时也可使用,但也不可能成为治疗孕妇大病的常用之药。因为孕妇的一些大病在事实上使用常药即可,而并不是非用有毒之药不可的。

其三,可以借助专业常识作出判断。正如上文所述,如作毒性解,那么在毒药剂量递增时,如以成倍之量加以应用尚还可能的话,但十倍量(或数倍量,笔者注)的递增则是没有可能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明确“神农”文中“毒”字的确切含义应该主要是指药物的偏性,但也包括了有毒的药物。宽而言之,不论“神农”文中之“毒”是指药物的偏性,还是毒性,仅就治疗力度控制这一角度而言,作者是主张应以疾病完全去除为标准的。

“神农”之文体现了四个观点:一是治疗时的初始剂量应该先从小剂量开始。二是如果小剂量不见效果,就可以不断增加。三是增加剂量的方法分为初始剂量的一倍与数倍两种(文中所言之“十”,应该并非实数,主要地更在于对所用剂量勿惧峻烈的强调)。四是剂量的应用并没有定则而可大可小,唯以去除疾病作为标准。

这段经文与《黄帝内经》中两段经文意思的不同点在于:一、明确提出治疗疾病的力度控制应以疾病的完全去除为标准。而《黄帝内经》之意虽然只是依据药物偏性的强弱而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治疗力度把握的标准,并没有在文字上直接地明确提出治病应该全部去除的观点,但在应用性平之药与结合食疗的前提下,也在客观上明确提示出了治疗时应将所病“尽之”,即十去其十的追求。二、主张治病时的初始剂量皆应从小量开始,而《黄帝内经》则并无此意。据此而可概括的“神农”文的主张是:剂量应用的大小以及治疗力度的控制都不以药物偏性的强弱而以疾病是否完全去除作为标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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