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广告 一男子高空抛物伤人被刑拘 “生命只有一次,应该万分珍惜”
第13版:社会新闻 2021-03-04
上海首例高空抛物案

一男子高空抛物伤人被刑拘

本报讯(记者 孙云)根据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杨浦公安分局昨天宣布破获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此前拒不开门的3楼住户於某,被证实正是肇事人,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於某是上海首个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2月10日大年二十九这天,杨浦区沈阳路41弄3号楼居民蒋女士遭遇飞来横祸。早上9时许,她在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垃圾砸中脑袋,其中破碎的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伤口深及骨头,血流如注,她在医院缝了10针方才止住,花去数千元医药费,后续可能还需要不少整形费用。

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大桥派出所报案,民警立即向蒋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并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该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由于没有针对高空的摄像头,无法立即确定扔垃圾的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结合抛物轨迹,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的东北侧抛出,便逐层逐户排查。走访中,301室居民表现蹊跷,邻居反映屋内有人,民警和居委干部多次上门,却始终敲不开门,结合种种情况来看,住户具有重大嫌疑。

经过连续多天的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301室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他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就有此前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害怕离开了。”当天场景依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於某对自己的行为既后悔又无比自责,但覆水难收。

这起案件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指出,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虽然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并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罪入罪条件较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2中明确规定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翔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特别是,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此外,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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