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吓到小孩,没实际咬到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9元、交通费78.83元、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50元。
2020年8月31日晚8时37分左右,原告在长宁来福士门口草坪玩耍,被告饲养的未牵狗绳的狗冲出追赶原告,被告在此过程中未成功制止狗的追逐,原告父亲当时距离原告约十几米远,发现后赶到并制止。之后,原告父母与被告发生争执。
原告父母随即报警,警察到现场处置,未认定被告的狗咬伤原告,后警察带原告父亲及被告至派出所调解未果。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于2020年9月3日对本案被告所涉的遛狗未牵狗绳行为处以100元罚款。被告饲养的狗长约37厘米,重约5.5公斤,品种为灵缇。原告母亲当晚带原告至医院就诊,共产生医疗费用19元。原告父母当天未带原告接种狂犬疫苗,此后也没有带原告再进行过检查、治疗。
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表示,被告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狗时不牵狗绳,让社会公众有被狗咬伤的隐患,这既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确定无疑。被告的狗对原告的追逐,是让原告的身体处于受到伤害的危险之中,原告当时不得不四处闪躲以避免伤害,这样的行为也就构成了对原告身体权的侵害。
虽然原告在事发当时受到惊吓,但是尚未让法院确信原告当时的惊吓以及事后对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程度,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二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方式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而被告认为其不应该赔礼道歉。
法院称,对于这样没有造成被侵权人身体实际损害的情形,合乎我国传统文化和人们心理期待的,恰恰是赔礼道歉这样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但是,赔礼道歉的范围应该限定在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范围,方式应该和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相适应。从本案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看,是让原告产生了惊吓,由被告进行书面道歉就是恰当的方式。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对于原告个人身体权的侵害,因此,被告赔礼道歉的范围应该限定在向原告作出即可。
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交通、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的医疗费用和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是处理当时事态所必须的。原告父亲往返派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是为了代原告处理本案纠纷所产生,亦属合理费用。至于原告父亲当天在长宁来福士的停车费30元,由于原告未能证明是发生在处理当时之事态上,法院难以支持。
本案中争议较大的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就此委托律师从事专业工作。至于本案应承担的律师费具体金额,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合理酌定为5000元。
本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