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超 记者袁玮)近日,某科技公司向徐汇法院执裁庭法官叶晓晨送来锦旗,感谢法官妥善解决两起劳动纠纷,称赞法官:“温情调和矛盾,公正化解纠纷。”
该科技公司经营上海某租车平台并发展代步车业务。2018年2月,姚某(化名)以业务发展经理的职位入职该公司,负责对接客户商谈业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入职后,姚某负责开拓市场,并与某保险公司接触。2018年5月,在尚未与该保险公司达成合作的前提下姚某离职,之后入职一家业务范围类似的企业。姚某入职新公司一个月,新公司与前述保险公司达成合作。
科技公司认为姚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将姚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姚某支付赔偿金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仲裁委因姚某未出庭而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公司的仲裁申请。于是,公司诉至法院。
查阅完案件材料后,一个难题摆在了承办法官叶晓晨面前。限制劳动者择业权,会造成再就业被限制且工资性收入存在损失。但如果一味偏向劳动者,又会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或在同行业竞争力下滑。两头难,再加上竞业限制案存在事实查明难等问题,姚某公告送达后仍未出庭,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法官致电保险公司了解情况,然而因时间久远和业务员变动,保险公司并没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之后,法官查阅了大量的公司官网并比对照片、个人信息等,查明姚某离职后担任某出行团队创始人,该出行团队的业务类型与科技公司的运营模式和业务类型相似。此外,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知,科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有合作意向,在职期间姚某亦跟进相关合作事宜,而最终姚某的新单位与该保险公司达成服务合作协议,姚某未对上述情况合理解释。综上,徐汇法院对科技公司主张姚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意见予以采信,并判决姚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官司打到了二审,姚某在二审时出现且认可法院判决中除金额以外的全部内容,并与公司协商金额,公司也作出了一定让步,该案圆满解决。
这家科技公司还有一起案件。2017年10月洪某(化名)入职该科技公司,2018年5月晋升为销售主管。然而公司称洪某在办公时间和场所斗殴并私自使用公务车,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因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洪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作提成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均拒绝。洪某诉至仲裁委获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诉至徐汇法院。
叶晓晨法官了解到,虽然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争议较大,但案件仍有很大调解空间。一是因为洪某虽然工作有瑕疵,但在职期间还是为公司作了很大贡献,与公司关系也尚佳;二是洪某身在福建老家,判决的话涉及取证可能需要其来回奔波,时间和经济成本较大。
于是,第一次开庭后法官讲明情况并征得双方同意,当即开展调解。调解持续了4个多小时,一直谈到晚上8时多,最终科技公司同意支付洪某工作提成7.4万元,洪某也放弃了赔偿金,双方都表示满意,并当面感谢法官工作细致、耐心、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