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其妹妹马某在房屋征收时成为了新的承租人,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双方产生纠纷,马女士无奈把马某告上了法院并最终胜诉。
马女士和马某为同胞姐妹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老父亲,马女士姐妹两人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马女士作为支内人员去了贵州某地,后在贵州和尹某结婚。2002年2月,马女士和尹某、小尹的户口从贵州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系争房屋。2004年和2006年,马女士的父母亲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马女士夫妻和儿子居住,直至房屋征收。马某于1978年和曾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曾。1987年曾某的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一家三口受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31.5平方米的公房。2002年3月,马某一家三人的户口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马某多次找到马女士夫妻,反复强调若没有承租人,则征收补偿过程中的事项无法办理,还声称自己和动迁组人员比较熟悉,若出现问题容易协调,所以要求马女士一家同意变更房屋承租人为自己,且信誓旦旦保证,自己做了承租人后会积极为该户多争取征收补偿利益。马女士夫妻和儿子不明就里,糊里糊涂地就签字同意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马某。2020年5月8日,马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860万余元。后马某竟突然翻脸,声称自己是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补偿款中至少有500万元属于自己一家,只愿意把征收补偿中的360万元给马女士一家。对此马女士夫妻十分后悔,但又很无奈。
马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大部分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马女士一家三人所有。首先,若非马某变更为系争房屋承租人,马某无权分得任何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没有承租人,并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该户只需要推选一个签约代表就可以解决征收补偿的签约问题。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的,一般不存在通过谈判就能多争取征收补偿利益的问题。因此,马女士一家完全可以不同意变更承租人为马某。若马某不是房屋承租人,则马某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但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即便是享受过福利分房,作为承租人的马某仍然可以重复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其次,马某的丈夫曾某和儿子小曾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曾某和小曾因上海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二人自户口重新迁入后未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应该排除同住人地位。再次,马女士家庭应当适当多分。征收前马女士一家书面同意马某做了房屋承租人,实为马女士一家对马某权益的让渡。马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若非马女士家庭让渡权利,马某对系争房屋并无任何权利,故马某虽为承租人,但无任何多分动迁利益的理由。系争房屋一直由马女士一家实际居住,故利益分割时应当对马女士一家予以照顾。
后马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的200万元归属于马某所有,剩余的660万余元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马女士一家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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