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先生母亲留下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征收了。李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李某把戎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但通过法院判决,李某最终却一无所获。
戎先生的父亲早年亡故,其母一人把戎先生养大成人。1991年戎母突患脑中风,造成偏瘫后遗症,全天候需要人护理照顾。戎先生夫妇都是单位骨干,无法长期请假照顾母亲,无奈之下戎先生聘请了保姆李某,由李某专职护理照顾母亲。李某心细又勤快,不嫌脏不嫌累,戎先生夫妇对此十分满意。李某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和王某结婚,生有一子小王。1984年李某和王某离婚,小王由其父王某抚养。从1992年2月开始,李某长期吃住在系争房屋内,专职照顾戎先生的母亲,直到2002年8月戎先生的母亲去世后李某才离开戎家。1996年4月,因李某户口所在的房屋需要对外出售,李某的户口无处安放,李某向戎先生夫妇寻求帮助,想把户口暂时迁移到戎家,戎先生夫妇虽有顾虑,最终还是答应李某的要求,户口迁入前李某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会尽快把户口迁出,决不会给戎家带来不便,更不会损害戎家的任何利益。
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戎先生母亲,其去世后,承租人没变更,戎先生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其妻在上海他处享受公房动迁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戎先生夫妇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直到2003年在上海他处买了商品房后搬出。2004年李某和曹某结婚,2010年在上海买了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其夫妻二人名下。李某搬出系争房屋后,违背之前的承诺,再也不愿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
2020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月6日,戎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842万余元。李某得知系争房屋被征收的消息后找上门来,要求分得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李某认为,自己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且自己长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戎某的妻子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应当被排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戎先生和李某二人之间平均分配。虽然戎先生愿意拿出50万元补偿给李某,但李某丝毫不愿意让步。协商不成后李某把戎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
戎先生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给他们梳理分析,认为李某不应当被认定房屋同住人,无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被告戎先生所有。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对照公房同住人认定中需要具备的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的三个条件,李某在形式上似乎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但本案的关键是李某和戎家的关系,李某的户口迁入纯粹属于戎家的帮助性质,李某的居住也是基于其工作原因。李某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房屋来源和李某无关。且李某再婚后上海他处已经购房,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李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后戎先生夫妇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李某的户口迁入和居住纯属于他人帮助性质,李某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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