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虹口公安护航高考生“办证” 原网约车司机卖私油被批捕 丈夫为何一直提离婚? 被忽悠变更了承租人,怎么办? 开个股东会就能把股东除名?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2-07-08

被忽悠变更了承租人,怎么办?

市民求助:

顾女士和顾某为同胞姐妹关系,其母所在单位早年分配了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母亲,顾女士姐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顾女士工作去了黑龙江,后在当地和邵某某结婚并生育了儿子小邵。小邵因要回沪读书,户口先迁入系争房屋。2002年8月,顾女士夫妇退休,两人户口从黑龙江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系争房屋。2014年和2018年,顾女士的父母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顾女士夫妇和儿子居住,直至房屋征收。顾某于1979年和曾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曾。1989年曾某的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一家三口均为公房受配人。2002年3月,顾某一家三人的户口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并未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

2020年11月底,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2月5日,房屋所在区的政府发布该地块的征收公告。之后顾某多次找到顾女士夫妇,反复强调若系争房屋中没有承租人,则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很多事项不便办理,要求顾女士一家同意变更房屋承租人为自己。顾女士一开始有所顾虑,不同意顾某的要求,顾某便到顾女士家反复吵闹,顾女士一家不胜其烦,不得不签字同意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顾某。

2021年2月8日,顾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780万余元。这时顾某认为自己胜券在握,声称自己是房屋承租人,所有的动迁房和动迁款都是自己一家的,自己出于“亲情”考虑,只愿把征收补偿款中的280万元给顾女士一家。直到这时,顾女士才恍然大悟,知道自己受骗了。

律师帮忙:

顾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认为在征收开始后顾女士一家签字同意顾某为承租人,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并不会受到影响。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仍应归属于顾女士一家三口所有。

首先,顾女士一家户口迁入系落实知青和知青子女回沪政策的结果,且在系争房屋中实际长期居住,当然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有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次,顾某夫妇和儿子小曾无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顾某一家三口在上海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三人自户口重新迁入后并未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当然应排除房屋同住人地位。再次,征收开始后顾女士一家虽书面同意顾某做了房屋承租人,但这种变更的新承租人和征收之前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而变更的新承租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不同。顾某的承租人是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临时完成的,顾某的身份只是相当于签约代表。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过程中,顾某并不享受房屋承租人特有的权利。顾某是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仍然要按照同住人条件进行认定。

后顾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征收过程中变更的新承租人地位上相当于签约代表,被告顾某一家三口因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同住人身份,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原告顾女士一家三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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