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夏先生和夏某系同胞兄弟。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兄弟俩先后结婚成家。1986年5月,夏先生在单位分到一套福利公房,后夏先生夫妇购买该公房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夫妇二人名下。夏母名下原有两套产权房,1999年3月,夏母将自己的一套产权房无偿赠给了夏某,产权也过户至夏某名下。夏先生对母亲虽有怨言,但毕竟是一家人,对此并没有计较。2005年3月,夏母患病卧床不起,夏某夫妇对老母亲不管不问,全靠夏先生一人照顾。2012年3月,夏母去世。之后夏母名下的这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夏某出租,租金一直由夏某收取。
2021年7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2月,夏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0万余元。当夏先生找到夏某商谈动迁款分割事宜时,遭夏某拒绝。夏某认为,哥哥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再属于“同住人”,不可能再次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夏某还拿出一份所谓的遗嘱,称母亲生前在遗嘱中已把系争房屋作为遗产留给自己一人,夏先生无权继承。
律师帮忙:
夏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按法定继承在兄弟二人之间分配,且夏先生应适当多分。首先,系争房屋系私房,本案并非公房征收引起的纠纷,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采取“产权平移”原则,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房屋产权人,除非房屋有实际居住人且该房屋居住人应当享有安置利益。本案系争房屋征收前虽由夏某实际控制,但夏某在上海他处有住房,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不属于征收房屋的被安置对象。因此,夏先生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对本案没有影响,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夏母所有。鉴于夏母已去世,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应按法定继承;其次,夏某拿出的这份所谓“遗嘱”的内容和日期均系打印字体,非母亲本人亲笔书写,母亲只是在打印遗嘱上签了名,遗嘱上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该份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按照上述规定,即便这份遗嘱的签名是夏母亲笔所签,该遗嘱由于欠缺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再次,由于夏先生对母亲生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还可要求适当多分遗产。因为《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后夏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法院最后的判决与我之前的分析和判断相符合。被告夏某提交的遗嘱证据最终被法庭确认无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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