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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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新民法谭 2022-08-26

说好的兄妹均分征收款,结果为何妹妹一家独享?

市民求助:

俞女士父母有三个子女,即大哥、二哥和俞女士。父母在上海有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上世纪七十年代,俞女士去了黑龙江。1984年,俞女士的儿子小钱回沪读书,户籍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1994年,俞女士和丈夫老钱的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征收。俞女士大哥在1987年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婚后即搬出系争房屋。二哥则于1992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后福利房被征收,二哥又享受过公房征收福利。1996年和2005年,俞女士父母先后去世。2006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俞女士。2008年,二个哥哥多次找到俞女士,称系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要求把他们兄弟俩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遭俞女士夫妇拒绝。之后,大哥二哥在自己另有房居住的情况下多次到系争房屋吵闹,要求入住系争房屋。2009年4月,兄弟俩趁老钱和小钱不在家,迫使俞女士签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系争房屋为父母所遗留,俞女士作为承租人,认可二位哥哥对系争房屋具有居住权,如果将来房屋被拆迁,所有动迁利益由三人均分”。

2021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俞女士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俞女士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760万余元。二个哥哥要求按家庭协议分割征收补偿款。遭俞女士一家拒绝,兄弟俩把俞女士一家告上法院,要求按三兄妹签订的家庭协议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帮忙:

俞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俞女士一家三口所有,其二个哥哥无权分割征收款。首先,关于征收款“由三人均分”的家庭协议无效。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我们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也就是说,只要全体被安置人签署了家庭协议,即便有的人户口没有在册,也有可能分得征收安置利益。本案的问题是,家庭协议仅俞女士一人签字,老钱和小钱没在协议上签字,没有认可二原告参与分配征收利益的任何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次,俞女士的二个哥哥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虽来源于俞氏兄妹的父母,但系争房屋性质为公租房,父母去世后,父母对房屋丧失了一切权利,系争房屋并非父母的遗产,户籍非登记在册的其他人员并不能基于继承关系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俞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我们提出的家庭协议无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三兄妹签订的协议书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俞女士一家获得全部征收款。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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