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钱先生和钱女士为兄妹,其父母在上海市中心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父亲,钱氏兄妹均在此出生并长大。钱女士1983年结婚后户口迁到夫家,次年生有一子。1984年6月,丈夫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面积为29.8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1996年,钱女士丈夫将该福利房购买成产权房。同年,经钱女士父母同意,钱女士一家三口的户口都迁到系争房屋内。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钱先生父母先后因病去世,后经在册户籍人员协商一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钱先生。钱先生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2005年在上海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
2005年12月以后,系争房屋被钱先生出租。2011年,钱女士儿子结婚,后因婆媳矛盾,钱女士找到钱先生,希望自己能和儿子、儿媳分开住,她和丈夫能搬到系争房屋居住。钱先生考虑到妹妹的实际情况后爽快答应,之后钱女士夫妇便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20日,钱先生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5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钱先生和妹妹一家共计4个人的户口。
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内部分配时,钱女士居然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四分之三的征收利益。其理由是,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且其夫妻二人在此一直实际居住,而哥哥钱先生只有一人户口在册且征收前没有实际居住。
钱先生考虑到亲情,愿意和妹妹一家分享征收补偿利益,甚至提出两家各一半的方案,但是妹妹固执己见,坚持至少要获得三分之二的份额。钱女士要求和钱先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协议,在遭到拒绝后,钱女士夫妇竟然占据系争房屋拒不搬迁。因该户无法交房,导致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废,系争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对该户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该户最终获得了一套价值330万元的安置房。
律师帮忙:
懊悔的钱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经过分析案情,认为眼前这一结果是无理取闹的钱女士一手造成的。无论如何,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钱先生一人所有。钱女士一家三口虽户口在册且钱女士夫妇实际居住,但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因钱女士一家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福利房面积完全达到当年住房解困的标准。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应当排除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虽然征收过程中,钱女士夫妇被临时安顿在征收安置房,但钱女士一家对该安置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征收利益的归属最终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钱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把妹妹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与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完全一致,最终法院判决因系争房屋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屋归属于原告钱先生所有,被告钱女士一家最终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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