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梁先生和梁女士是亲兄妹。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梁女士在安徽和同来自上海的班先生结婚,1978年生有一女班某。1989年2月,班某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上海爷爷住的公房。班先生在上海还有一个弟弟,一直和父母住。其弟自班某户口迁入公房后,多次与班先生发生矛盾,要求班先生将女儿班某的户口迁出,甚至故意将班某关在门外,阻止其入住。梁女士、班先生为此非常烦恼。
1993年12月,梁先生多方筹款从别人手里购买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后梁先生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梁女士见哥哥有了房,便找到他希望帮忙把女儿班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梁先生得知情况后,对妹妹非常同情,于是把班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5年,梁先生一家购买商品房后即从系争房屋搬出。2008年,梁女士夫妇先后回沪,梁先生出于亲情考虑,把系争房屋无偿提供给妹妹一家三口住。2009年,班先生在沪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其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出。班某的户口仍留在系争房屋。
2021年8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9月28日,梁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05万余元。征收时该户只有班某一人户口在册。班某认为,系争房屋只有自己一人户口在册,自己应该是该房屋的同住人,于是找到梁先生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要求分得征收款的一半,遭梁先生拒绝。2022年6月,梁先生去征收公司要求领取征收补偿款时被告知,系争房屋一半的征收补偿款已被法院查封。原来班某在协商不成后,一纸诉状把梁先生告上法院。
律师帮忙:
梁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详细了解了全部案情,认为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应归属梁先生一人所有。首先,上海高院关于动拆迁案件相关解答中明确规定,从市场上购买的公房被拆迁的拆迁补偿利益一般归属出资人。系争房屋是梁先生自己出资购买,与福利分房不同,征收利益应归投资人;其次,虽然从形式上看,原告班某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实际在系争房屋曾居住一年以上,他处也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似乎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但班某户口迁入和入住均是因其在爷爷的房屋居住过程中,长期与他人发生矛盾,梁先生让其入住,纯系提供帮助性质,班某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安置利益。班某户口的迁入并不代表梁先生让渡给班某房屋居住权:再次,班某及其父母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和房屋来源没有任何关系。当年班某回沪时户口并未从外地直接迁入系争房屋,而是基于知青子女回城政策从外地直接迁入其爷爷房屋处。之后班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属于梁先生提供帮助性质,并不具备政策性落户性质。故班某并不具备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梁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我方律师向法院全面陈述了我们的观点,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所有,案件以被告梁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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