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前,老母亲去世。亡母是否被作为同住人对待,动迁利益中是否有母亲的份额?兄弟俩各执一词。官司结束,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这个案子的故事耐人寻味。
梅先生和梅某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为梅先生父亲老梅的单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所分配。父母亲和梅先生兄弟均为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房屋登记使用面积52.8平方米,承租人原为老梅,1984年老梅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梅先生的母亲。九十年代中后期,梅先生和弟弟梅某在各自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2002年梅某将其分得的福利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2008年梅某和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梅某放弃了其名下的产权房。2009年2月,梅某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入住陪伴老母亲。
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21日,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该地块的征收决定书,征收前该户有老母亲和梅某两人的户口登记在册。3月29日,老母亲突然死亡。4月29日,梅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69余万元。梅先生找到梅某协商动迁款的分配时,梅某声称,母亲在征收协议签署前已经去世,对公房已经不享有任何利益。梅先生的户口又不在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不享有任何利益。梅某对哥哥按法定继承分割母亲份额中利益的要求断然拒绝。
梅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该参照法定继承由兄弟俩予以均分。首先,老母亲是在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去世的,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经明确同住人认定的时间节点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提出同住人是指,截止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出台后,同住人认定的这一时间节点相应地演变为征收地块的政府征收决定书下发之日。本案老母亲是在政府征收决定书下达之后去世的,其当然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在老母亲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其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次,梅某虽户籍在册,并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梅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要求,不能被认定为系争公房的同住人,至于梅某在离婚中放弃了个人名下房产,造成自己无房可居,该情形不影响梅某曾享受过公房福利的事实,其本人并不能以公房同住人身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梅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梅母在征收决定书下发之后死亡,不影响梅母名下应当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鉴于梅母已死亡,其名下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梅某因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二人均分房屋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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