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诗原 陶韬 记者 江跃中)在地铁站搭乘自动扶梯不慎摔倒,导致自己和同行人受伤,公共场所管理人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吗?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日前,上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案件原告邹某要求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的请求。
那天傍晚6时17分许,邹某在本市地铁某站准备搭乘自动扶梯出站。乘坐扶梯时,邹某双手持物,站上自动扶梯台阶左侧后,左手搭放在扶手传送带上。
自动扶梯上行过程中,邹某左手脱离传送带,回身和同行老者说话,其间站立不稳摔倒并碰倒老者,两人被自动扶梯传送至地面。
事发后,地铁车站工作人员赶来查看情况,并紧急呼叫120救护车、关停自动扶梯检查。
6时35分许,邹某报警并来到现场演示事发时的情况,电梯厂家当场检查确认,自动扶梯运行正常。同日深夜11时许,邹某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头部外伤。
事后,邹某以涉案自动扶梯养护不到位,存在扶手传送带与台阶不同步的故障,以及地铁方在事发后,未能及时给予救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4.3万元。
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不同意邹某的诉请,认为邹某搭乘扶梯未抓紧扶手,是由于自身原因而摔倒,并且自动扶梯墙面贴有注意事项和提示语,公司作为涉案自动扶梯管理方已尽到提醒义务,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前来救助,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案证据表明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未出现任何故障,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在涉案自动扶梯周围张贴了乘梯须知和相关提示语,提示乘客要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在事发后亦作了及时处置,已经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邹某作为一名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未按提示搭乘自动扶梯,未对自身乘梯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法院遂判决驳回邹某上述赔偿医疗费损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