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末,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发现区内多家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这一人脸采集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知。检察官认为,如果超市等经营场所没有明示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且未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则其行为属于违法。
标记“小偷”“枪手”
超市欲借人脸识别减损
据介绍,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的应用,早已从公共安全领域扩展到商业领域,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手机解锁、支付转账、交通安检以及考勤打卡,应用场景随处可见。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人脸数据泄露、滥用的困扰。
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在位于超市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清楚地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也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部分消费者还被超市管理人员打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
“这几年我们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超市管理人员向检察官解释道。设备安装公司在得知超市需求后,便在装修改造时推荐了这种效果较好的设备。相较于普通监控设备,人脸采集设备单价仅贵了几百块钱,使用上也没有大差别,部分设备还支持远程App查看和数据推送。至于私自利用识别设备采集顾客人脸信息违法与否,超市管理人员解释称自己并不清楚,只想着能减少自己超市的损失,标识别有用心的人,没想过这样的行为是否不妥、是否会引发纠纷,也没想过万一采集人脸数据泄露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
人脸信息处理
须符合“告知+同意”规则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针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
为从源头防范违法,检察官对相关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及信息勘验,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设备安装方、硬件提供商、网络数据处理商开展溯源调查,调取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数据处理具体细节,明确了存在部分主体共同侵权的事实。
针对上述问题,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单位、公司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不当收集、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议超市所属连锁公司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对下属门店做好自查,依法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建议监控设备销售公司优化销售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应用场景负面清单,加强对客户应用场景审核,提示、督促客户使用人脸识别设备程序规范。
通讯员 陈宇昂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