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生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其弟龚某一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款不成,龚某等一纸诉状把龚先生告上了法院,龚某以为胜券在握,最终一无所获。
龚先生和龚某为同胞兄弟。他们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龚父,龚先生和龚某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1年龚某和谷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龚,谷女士的户口婚后迁入系争房屋,小龚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1983年龚父的单位为其家庭增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3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龚家父母。龚某向父母和龚先生提出,自己一家三口住在父母受配的公房,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让给父母和龚先生,之后龚某一家三口入住父母受配的公房。1987年龚某将父母的这套公房对外出售,获得售房款9万元,父母又将多年积攒的7万元给了龚某,龚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其一家三口名下。1988年3月,龚某向父母和龚先生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有:“我已经解决了居住问题,自愿放弃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若今后系争房屋被拆迁,我保证自己一家放弃动迁利益,不损害父母和哥哥的动迁利益”。父母和龚先生也在龚某的承诺书上签了名。2000年前后龚家父母相继去世,之后房屋承租人未变更,房屋由龚先生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2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6日,龚先生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552万余元。征收前龚先生和龚某一家三口共计四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龚先生想用其中的300万元在市区买一套一室户的老房,其余的钱给龚某一家,该方案遭龚某拒绝。龚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应享有四分之三份额,自己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所写单方承诺可以反悔。妻儿谷女士和小龚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未在承诺书上签字,自己的承诺对妻儿不生效。
龚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龚先生所有,龚某一家三口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首先,龚某所写的承诺书实质上是一份家庭内部协议。龚某之所以作出承诺,是因为其父母把自己受配的公房送给了龚某一家,且另外出资补贴为龚某一家购房,龚某一家早已解决了房屋居住问题。龚某是用父母他处房屋和出资取得了本市他处房屋的居住权,从而让渡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龚某的承诺书形式上是单方承诺,但因有父母和哥哥的签名,实际上是一份家庭内部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其次,对购买房屋的出资和来源,谷女士作为家庭成员并非不知情,龚某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家事代理权,有权代理谷女士等签署协议,龚某一家早已通过约定丧失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当然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龚先生委托我们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认定龚某的承诺为家庭协议性质,该协议合法有效,龚某有家事代理权且无权反悔。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龚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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