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妹妹赵某为房屋承租人。征收时赵某选择了一套动迁安置房。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赵某把赵女士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动迁安置房归被告赵女士所有。
赵女士和赵某为同胞姐妹。赵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登记使用面积只有12.8平方米,房屋承租人原为赵母。赵女士姐妹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赵女士1981年结婚后搬离系争房屋,但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赵某和姚某1984年结婚,1986年生有一子小姚。1988年赵某在其单位分得一套两居室公房,公房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1990年赵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其福利房屋迁回系争房屋。1992年2月,赵女士离婚后搬至系争房屋居住。1993年1月,经家庭协商,系争房屋承租人由赵家老父亲变更为赵某。2005年前后赵家父母先后因病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赵女士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1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房屋登记有赵女士和赵某一家三口共四人户口。同年3月17日,赵某作为该户承租人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为520万余元,赵某选择了一套价格为315万元的动迁安置房屋,另有205万余元的征收补偿款。赵某选择安置房,是给儿子结婚用的。赵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自己又是房屋承租人,所以自己一家应该获得征收补偿利益中的大部分。在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赵某只愿给赵女士150万元,虽经多次协商,赵某始终不肯让步。2022年初,赵某多次联系赵女士,要求赵女士签字同意小姚办理动迁安置房进户手续,遭赵女士拒绝。后赵某一家一纸诉状把赵女士告上了法院。
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房应归属于赵女士所有。首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赵女士和赵某二人之间分配。赵某一家三口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姚某和小姚因享受过公房福利且二人户口再次迁回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故二人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赵某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拥有的承租人身份不影响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次,赵女士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应当予以多分。赵女士未享受过公房福利,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搬迁奖励费等与居住有关的补贴应归属赵女士所有。再次,赵某承租人身份的取得是基于赵女士的让渡,赵某应适当少分。若非赵女士让渡承租人资格,赵某是无权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结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只有一套动迁安置房的实际情况,赵某他处有房可居,赵女士急需用系争房屋的安置解决居住问题,赵女士分得动迁安置房应当是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后赵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房屋归属于被告赵女士所有,其余动迁安置款归属于原告赵某所有。自己精心挑选的安置房最终被判给了别人,这是一个赵某事前根本没有想到的判决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302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