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夫妇悉心照顾瘫痪在床的老父亲长达十年。2023年10月3日,老父亲去世。办理完后事后,胡先生与弟弟胡某商议平分父亲遗留的两套房产。胡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其提议遭胡某断然拒绝,理由是胡先生一家一直都居住在父亲承租的公房中,已经占了便宜,这次分割胡先生应该少分。
胡先生的父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在沪分到一套公有房屋,其与妻子共生育两子,即胡先生和胡某。胡先生婚后仍与父母一起居住在这套公有房屋中。2002年2月,胡先生的母亲去世。后老父亲在胡先生的帮助下将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仍登记在老父亲名下。2012年2月,老父亲用积蓄在郊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个人搬到商品房中居住,老房子仍由胡先生住。胡某婚后搬出居住。2013年3月,胡先生的父亲外出时不幸发生了车祸,瘫痪在床。
作为长子,胡先生把老父亲接到家中,十年来,胡先生夫妇对老人生活上尽心照顾,精神上予以慰藉。胡先生的姑姑常来看望哥哥,见到侄子、侄媳把哥哥照顾得那么好,连声夸赞。而胡某一开始在逢年过节时还过来探望,后来干脆对老父亲不管不问。
胡先生找到我们律师团队咨询,想了解一下自己一家一直住在父亲承租的房屋中,是不是真的如胡某所说,自己占了便宜,应该少分。我们全面了解了案情后认为,胡某在继承遗产时不仅不能多分,相反,其应该少分。老父亲承租的公房虽然承租人是老父亲,但是,胡先生夫妇的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且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故胡先生夫妇在该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不存在“占便宜”之说。老父亲通过房改,将公房变更为产权房,此时,胡先生夫妇仍有居住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胡先生对老父亲尽到了主要扶养和照顾义务,可以多分遗产。而胡某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
后胡先生委托我们律师团队为其主张权利。我们申请胡先生的姑姑出庭作证,还原了事情的真相。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两套房产共计价值600余万元,其中售后公房价值400万余元,郊区的商品房价值200余万元,对上述遗产,原告应多分,被告应少分,据此判决如下:售后产权房屋归原告胡先生所有,郊区的商品房归胡某所有,原被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家和家事”栏目,是由民政局注册的杨浦家和家事法律服务中心(52310110MJ51153835)
围绕“家事”为市民和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和社会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承担社会调研和课题研究,承接与业务范围相符合的政府购买服务。
服务热线:021-6143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