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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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社会新闻/广告 2024-05-20

独居老人将300万元房产赠水果摊主

法院二审宣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驳回老人亲属诉求

88岁的独居老人马某生前将300万元房产等赠送给水果摊主。老人去世后,水果摊主刘某与老人亲属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继而引发诉讼。近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起因:丧偶丧子后房产赠摊主

马某与妻子生前曾育有一子。2011年、2017年,马某的妻子、未婚未育的独子相继去世,马某独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对他颇为照顾。

2017年,在儿子去世后不久,马某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马某在离世后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刘某,由刘某负责马某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刘某及其妻女搬至案涉房屋与马某共同生活。2019年3月,马某与刘某就《遗赠扶养协议》到上海某区公证处办理公证。

2021年12月31日,马某去世。此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产、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其所有。

马某的姐妹、外甥等亲属作为被告,对《遗赠扶养协议》提出质疑,认为马某在2017年之前就出现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2017年住院期间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等。因此,被告主张马某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属无效。

一审:无法证明行为能力受限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马某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马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马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按照约定履行了对马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亲属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受赠人已履行约定义务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现有的医学诊断和病史资料,不足以认定马某在签订协议时欠缺足够清楚的精神状态和认知水平。结合当时马某亲属与接触马某的社会一般人在与马某交往中对马某精神状态和认知状况的判断,均难以得出马某缺乏足够清楚的精神状态和认知水平的结论。

对于马某而言,与刘某建立遗赠扶养关系,是为自己安排生前照顾和扶养的人并处分死后财产的一种方式,其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超出马某的理解和认知范围。马某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双务法律行为,未对马某具有不利性。刘某在与马某共同生活期间,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赡养,并在马某死后为其操办后事,已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见习记者 陈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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