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倪的生母去世多年后,小倪偶然得知,母亲名下可能有房产没有处理。通过继承诉讼,小倪竟然“意外”获得了一套房产。
刘女士1962年和倪先生结婚,次年生下小倪。小倪三岁时,刘女士和倪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小倪的抚养权归属于倪先生。1969年倪先生和孟女士再婚,小倪由倪先生和孟女士抚养长大成人,2012年倪先生因病去世。
1970年,刘女士和章先生再婚,1972年生有一子小章,一家三口居住在章先生父母拥有的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内。1990年章先生因病去世,1992年该宅基地房屋普查登记时,登记的立基人口为刘女士和小章二人。2002年该宅基地房屋被拆迁,该户获得了四套动迁安置房,动迁协议上的安置人口为刘女士和小章二人。2003年小章和梅女士结婚,生有一子一女,四套安置房中的一套由小章一家四口居住,另一套由刘女士居住,其余两套用来对外出租。2004年8月,刘女士因病去世。因刘女士死亡,小章一个人无法办理动迁安置房屋的产权证,产证问题就这样一直被搁置。
刘女士生前一直和小倪有来往,小倪曾不定期去看望刘女士,小倪只是知道刘女士家的房屋被动迁了,但对于动迁安置的房产毫不知情。小倪隐约知道刘女士生前的财产都留给了小章,小倪也从未想过自己能继承刘女士的财产。
2023年5月,小章辗转找到了小倪。寒暄一番后,小章竟拿出一份打印好的书面承诺书让小倪签字,还轻描淡写地说,因为自己的财产涉及母亲,需要小倪配合签字放弃。在小倪询问到底涉及什么财产时,小章先是支支吾吾不肯明说,后在小倪一再追问下,小章表示愿意给小倪十万元好处费,且表明他不需要小倪配合也能办理的,只是想把事情办得更规范一些,希望小倪能理解配合。这种做法无论如何都让小倪难以理解,当然也遭到了小倪的拒绝。
小倪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根据正常推断,若刘女士名下有需要继承的财产,肯定需要刘女士的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才行。小章的做法显然表明,刘女士名下存在需要继承的财产,否则不存在小倪签字放弃配合的情况。根据小倪的叙述,我们判断极有可能是刘女士名下有动迁安置的房产,至于具体情况,需要启动继承案件在诉讼中通过查询才能知晓。
后小倪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启动后,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调查令,调查涉案房屋当年动迁地安置的情况。通过调查,查出的材料令小倪深感意外。原来早在2002年时,涉案房屋被拆迁,刘女士和小章二人获得了四套动迁安置房,因为刘女士的突然去世,小章一人无法办理房产证,这才出现小章找小倪配合签字放弃的那一幕。刘女士生前留有被安置的房产,四套动迁安置房是刘女士和小章的共同财产,目前市场总价已达1400万元左右,刘女士至少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刘女士的房产份额显然构成了遗产,小倪作为刘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诉讼中,法院根据案件查明的情况,认定刘女士作为涉案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对涉案争议的房产享有产权份额,刘女士的产权份额构成遗产,原被告均有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小倪基于继承获得了其中一套房屋的产权,这是一个小倪事前根本没有想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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