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男方一套婚前房产50%份额归女方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婚姻破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能否凭该份协议要求男方给予相应补偿?日前,黄浦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涉及条款向李先生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后,促使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2012年,李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喜得一女。2021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50%的份额归陈女士所有。但直至婚姻走向破裂,两人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女士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陈女士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关于案涉房产,李先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而李先生则认为他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内容,不愿意履行相关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符合该款规定的情形,李先生和陈女士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形式规范、内容合法,李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陈女士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新规施行下,基于该份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案当事人结婚已十二年,双方共同育有一女等情况,如果房产归李先生所有,陈女士可以向李先生主张相应补偿。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涉及条款向李先生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最终李先生和陈女士对案涉房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产归李先生所有,由李先生给予陈女士一定数额的补偿。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官|点|评|
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较普遍。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可随时反悔,致原先的承诺成为一纸空文。这显然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出的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条文内容看,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房产一定归哪一方,而是在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共同子女情况、有无过错等诸多因素基础上,由法院判决房产归属,以及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倘若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应的行为。无须给予对方补偿。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