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创新平台如何共建?科创人才如何共育?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如何深度融合?科技服务与金融服务如何协同保障?
今天上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闻发布会举行,这份《决定》正面回答了长三角“科创四问”,所传递的鲜明信号是——长三角将协同发力,营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科创生态。
平台共建
培育原始创新能力
在长三角,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为支撑,志在培育原始创新能力。为此,《决定》给出了可行路径。
《决定》第四条明确,上海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建立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同培育和支持机制,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科研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撑引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决定》第五条明确,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地长三角。
深度融合
不止有G60与示范区
本市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沿沪宁产业创新带等高质量发展,共同推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促进创新要素汇聚融合。
其实,《决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不止有G60,不止有示范区。培育发展新动能,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是其强调的三个“关键环节”;重要承载区共建、企业培育,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着力点”。
首先,推动基础研究合作,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建立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支持跨区域、跨学科协同开展产业目标导向明确的应用基础研究。
其次,加强长三角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合作,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领域,优化企业出题机制,完善科研任务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
最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升区域内转移转化效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明确可通过先使用后付费、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如此制度设计,目标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与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设长三角创新联合体。
协同引进
加快建设人才高地
人才是第一资源,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深化人才共育交流和国际科技合作,坚持以全球化视野谋划和推动。
为此,《决定》强调加大人才支持政策的协调力度,共同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协同引进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等,支持长三角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培养科技人才,推进人才评价标准、职业资格、职称跨区域互认,促进科技人才有序流动。
同时,长三角要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吸引海外知名大学、高水平研究机构等落户长三角;共同推动双边、多边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创业投资
投早投小投长期
长三角科创协同发力,打造开放融合的创新生态,提升科创体系整体效能,强化协同创新服务和保障必不可少。
《决定》提出,加强政务服务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各类科技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促进服务机构互认、服务内容相通。
关于金融服务,《决定》第十四条特别提出,加强金融支持创新力度,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为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同时,本市深化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健全科技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作用,支持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此外,长三角还将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以及科技专家库共享共用,开展联合攻关等项目的协同管理和数据共享。
今年9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将正式实施。长三角协同发力,营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科创生态,值得期待。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