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其户口登记在该公房且实际居住多年,梁某未享受过公房福利,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梁某把公房承租人季先生告上法院,但最终梁某一无所获。
季先生和梁某为大学同窗好友。1985年两人毕业于上海某大学,均留沪工作。1988年梁某和顾女士结婚,1991年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梁某夫妇的户口迁入该商品房。后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梁某放弃了该商品房的产权份额。后顾女士多次要求梁某将户口迁出,但梁某的户口因他处无房一直未迁出。1994年1月,季先生自筹资金8万元在沪购买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房后季先生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同年5月,梁某找到季先生,提到自己的户口无处安放,要求季先生提供帮助,季先生考虑同窗情谊,爽快答应,将梁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6年后季先生家庭经济状况大为改观,先后在沪买下多套住宅。1999年梁某辞职后创业,后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导致居无定所。2002年季先生将系争房屋腾出,无偿让梁某居住。2008年梁某不经季先生允许,擅自将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准备长期居住。季先生得知后找其谈话交涉,梁某竟称自己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享有房屋居住权。季先生不愿让梁某居住,但无论怎样都赶不走梁某,直至房屋被征收,梁某一直住在系争房屋。
2023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11日,季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81万余元。梁某托人找到季先生协商,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梁某认为自己户口在册,实际居住房屋多年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公房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并称自己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费应属自己所有。协商分配不成后,梁某把季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50万元。
季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梁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被告季先生所有。首先,系争房屋的来源和梁某无关,梁某户口迁入和居住纯属他人帮助性质。梁某和季先生无任何亲属关系,梁某户口迁入纯属季先生出于同学情谊为其提供帮助性质,居住系争房屋当然为借住他人房屋的性质,梁某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权。梁某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他处无房的事实不能改变他人提供住房帮助的性质,季先生没有为梁某提供房屋居住的法定义务。其次,系争房屋为季先生出资购买的公房。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属于出资人季先生所有。
季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梁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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