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黄先生和弟弟黄某两家共计六人的户籍登记在房屋内,本来谈好两家均分征收补偿款,但黄某突然变卦,黄先生无奈把黄某一家告上法院,最终大获全胜。
黄先生和黄某是同胞兄弟。黄家父母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黄父。1969年,黄先生去了安徽,后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一子小黄。1986年小黄按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在系争房屋附近上学,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1983年黄先生夫妇在安徽当地分得一套福利公房,购买产权时产权登记在其夫妻二人名下。1998年夫妻俩退休后,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2004年2月在本市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离系争房屋。黄某婚后于1986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获得一套使用面积为19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是其一家三口。2004年3月,黄某售卖该房,同年4月黄某一家三口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房屋被征收。2008年黄某一家在本市他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对外出租。黄某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65万余元。本来谈好的方案是两家均分征收补偿利益,后黄某突然变卦,还振振有词地提出,系争房屋的所有补偿款应归属其一家三口所有。理由是,首先,截止到征收决定前,黄先生一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其次,黄先生一家已在安徽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再次,自己一家虽有单位分房,但是当年分房面积小,不属于福利房性质。黄先生考虑亲情愿意让步,提出只要300万元,余下的465万元归属于黄某一家,但黄某坚决不同意,只愿给黄先生一家50万元,且毫无商量余地。
黄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其一家三口所有。首先,黄先生一家三口完全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其子小黄按照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且实际居住,黄先生夫妇户口他处迁入后也曾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黄先生在安徽的福利房,不属于上海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应排除的“本市他处有房”的情形。其次,黄某一家三口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判断房屋居住困难的标准是按照分房当年的标准而非现在住房标准,黄某分得的公房,虽然居住面积仅19平方米,但按照当时的政策,完全达到了住房解困标准,当然属于福利分房。黄某一家三口在享受过公房福利且他处有良好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虽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并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
后黄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上,黄先生表达了考虑亲情自愿给黄某一家50万元的想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一家获得50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余征收补偿款全部归属原告黄先生一家所有。不懂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黄某漫天要价,结果是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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