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7日 星期五
户口不在册,为何能获征收补偿款 手机未离身,深夜惊现十余笔扣款 团伙年售1300万元假冒Labubu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6-04-17

户口不在册,为何能获征收补偿款

倪女士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征收期间老母亲去世,一次偶然的咨询,竟让倪女士最终获得了410万余元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倪女士和倪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倪家父母在沪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倪母。倪父早亡。1970年倪女士到了安徽,后在当地结婚成家。1981年倪某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倪。1984年倪某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倪某一家三口,配房后倪某一家从系争房屋搬出。1985年2月,倪某一家的户口从其新配房屋迁回系争房屋。倪女士的孩子按照政策,户口可落户上海,却遭倪某百般阻拦。正是由于倪某的阻碍,倪女士一家的户口始终不能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由此引发了倪女士和倪某两家的矛盾和积怨。2016年初倪母突发脑卒中,从此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倪女士每年都来沪照顾母亲,每次持续半年之久,直至老母亲去世。

2025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4日,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该地块作出征收决定。2025年3月20日,倪母去世。同年4月15日,倪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共计820万元。倪女士希望倪某看在亲情上能给自己一点补偿,却遭拒绝。倪某明确告知倪女士,称老母亲的户口已被注销,征收补偿协议是在母亲死亡后签订的,老母亲对该房屋已没有任何权利,根本不存在继承母亲份额的问题。倪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应在户口在册人员之间分配,和倪女士无关。

倪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倪女士和倪某之间均等分配。首先,老母亲有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老母亲是系争房屋承租人,虽其已亡故,但其死亡发生在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根据上海市对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公房征收时户口在册的被安置对象的截止时间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因此,倪母属于公房安置补偿对象的范围。其次,倪某一家三口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在老母亲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对户口在册的其他人员逐一认定房屋同住人资格。倪某、杨女士和小倪虽户口在册,但因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公房同住人“他处无房”的政策性规定,当然应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

后倪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倪女士把倪某一家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母死亡发生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故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倪某等三被告虽户口在册,但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因老母亲已亡,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倪女士和倪某之间均等分割,据此判决倪女士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410万余元。这是一个原被告事先均没有想到的“意外”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15901996168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302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