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政绩观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