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黎女士的户口虽然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是没有在此实际居住过且他处已经享受过动迁利益,可黎女士依然分得了一笔不菲的征收补偿款。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黎女士的父母育有二女,即黎女士和黎某。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黎女士丈夫的单位为黎女士夫妻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黎女士为该公房的原始受配人。2004年黎女士夫妻将该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黎女士的父母亲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黎女士的父亲。1996年黎母去世后,黎父购买该公房为产权房,购买产权时父亲和黎某二人的户口登记在册,在购买公房的家庭协议上,黎某签字同意放弃购买产权,故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2002年黎父去世后,黎某把其配偶和孩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虽然黎某早在2001年就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但其一家三口自从老父亲去世后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2019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黎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720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黎某认为其一家三口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并实际在此居住,故其一家三人均为房屋同住人;姐姐黎女士已经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因此全部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所有。黎女士认为房屋是父母的财产,自己应该有权分得,考虑到妹妹一家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的情况,提出自己只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其余三分之二归属于黎某一家人所有。但固执的黎某坚决不同意。
黎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应该参照继承在黎女士姐妹之间分配。征收拆迁中所谓房屋同住人概念一般针对的是公有房屋。私有房屋被征收后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产权人,和房屋中的户口一般没有必然联系,除非认定为居住困难有针对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困难补贴。本案中被征收的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黎某在购买公房为产权房时自愿放弃权利,其本人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产权。虽然黎某一家的户口登记在册并实际居住,但他们只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是征收补偿意义上的“房屋同住人”。该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针对的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征收补偿款应参照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黎女士的福利分房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虽然黎某一家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但因为黎某在上海他处拥有房产,其对系争房屋并不具有当然的居住需求,故其一家三口并不能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利益。
黎女士在同黎某协商无果后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在法庭庭后调解阶段,经过主审法官的一再释明,被告黎某才彻底醒悟,无奈之下不得不接受原则均分的结果。原告黎女士考虑到毕竟是同胞姐妹关系,调解中在均分的基础上自愿让渡给被告60万元,两姐妹最终冰释前嫌。一场剑拔弩张的诉讼最终以法院调解结案。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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