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8日 星期二
离婚协议约定的能否撤销 胖贼凌晨入店偷盗  被卡门内竟睡大觉 书面协议岂能轻易推翻 快递小哥用医保卡开药转卖
第14版:新民法谭 2021-01-24

书面协议岂能轻易推翻

廖某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舅舅冯某作为公房承租人违背原来的书面协议约定,欲独占征收补偿款。廖某在协商无果后把冯某告上法院,并最终获得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

冯某和冯女士是同胞兄妹,其父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冯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去了安徽,1977年生有一子廖某。廖某作为知青子女户口于1987年5月迁入系争房屋,1988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冯某,1989年冯某的父母先后因病去世。1987年冯某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其和妻子、女儿一家三口分到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04年所分的两居室公房拆迁,冯某一家获得两套动迁安置房,一套登记在其夫妻名下,另一套登记在女儿名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冯女士和丈夫老廖在安徽退休,按照政策规定,夫妻二人的户口均可以迁入上海,但是冯某拒绝让冯女士夫妻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3年5月,廖某和冯某经过多次协商签署了购买房屋使用权的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廖某某出资3万元购买系争房屋的使用权,约定协议生效后廖某配合让冯女士、老廖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协议约定保留冯某的承租人身份不变,协议的第六条有“若房屋将来被拆迁,廖某获得房屋动迁利益的四分之三,冯某获得四分之一”的内容。协议签署后廖某支付了3万元给冯某,冯女士夫妻的户口得以顺利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冯女士夫妻和儿子廖某一直居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

2019年9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冯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10余万元。廖某找到冯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冯某竟然对当年的书面协议矢口否认,认为3万元是廖某支付给自己的房租,不愿意和廖某分享征收补偿利益。面对毫无信用的舅舅冯某,廖某感到愤怒和无奈。

廖某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履行,即全部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三归属于廖某,其余的四分之一归属于冯某。廖某用3万元购买了系争房屋的使用权,正常情况下,房屋使用权出售后,冯某就不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但是双方的协议又约定保留冯某的房屋承租人权利,视为冯某对房屋使用权的部分转让。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问题和拆迁安置达成一致,针对一方反悔时的处理,该解答的第六条明确指出,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对照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动迁利益的分配比例问题,故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当以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鉴于冯某已丧失诚信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廖某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署后,立即启动诉讼并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征收补偿款账户,以防止冯某拿到征收补偿款后转移财产。后廖某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真实有效,征收补偿款应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分配。案件以原告廖某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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