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8日 星期二
离婚协议约定的能否撤销 胖贼凌晨入店偷盗  被卡门内竟睡大觉 书面协议岂能轻易推翻 快递小哥用医保卡开药转卖
第14版:新民法谭 2021-01-24

离婚协议约定的能否撤销

夫妻双方为尽快达成协议离婚,在对共有房产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会相互妥协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但办理离婚登记后,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反悔方能否撤销赠与呢?

程先生、楼女士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16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小程系程先生、楼女士婚生子。2008年2月,夫妻双方购买了一套上海市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程先生一人名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程先生名下房产归小程,儿子抚养权归属楼女士。

离婚后不久,楼女士催程先生一起到交易中心办房产过户手续。程先生反对,称当时为了尽快和楼女士离婚,不得已才答应把房子留给儿子。现在婚也离了,既然没过户,赠与就没算完成,自己就有权撤销赠与,拿回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如果楼女士想把自己的一半给儿子,他可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楼女士对此哭笑不得,房子是留给自己的儿子,又不是给她自己。但她说服不了前夫,无奈只能来咨询律师。我告诉她,前夫的说法有一定法律依据。按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就她这个离婚协议来说,赠与给儿子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不动产转移是以办理产权变更为标志,所以该赠与行为尚未履行完成,因此前夫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但我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这种赠与不是赠与合同中的单纯无私的赠与,而是一种有目的有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条件已成就,故该房产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如允许一方反悔,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况且,以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合同法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也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楼女士决定委托我来代理案件。最终,法官采纳我的观点,判决程先生配合楼女士和小程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咨询电话:021-6143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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