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玉红)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昨日,上海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降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购的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将被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新政今起施行。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