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1日 星期日
“普若法律史青年学者奖”颁布 运送金饰“从后备箱遗落”? 暖心小事拉近彼此距离 大哥侄子都要独得遗产,两份遗嘱均被法院推翻 半夜三更楼上总是“乓乓”响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4-07-26

大哥侄子都要独得遗产,两份遗嘱均被法院推翻

吕先生父母在沪有一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父母过世后,吕先生找到哥哥吕某,要求分割继承父母遗留的系争房屋。吕某拿出一份父母共同书写的“遗嘱”,称系争房屋由吕某全部继承,且吕某之子小吕也拿出一份“遗嘱”,称系争房屋由其全部继承。

吕家父母上一辈直系亲属已过世。吕某离婚后重回系争房屋与父母同住。吕先生婚后则住在自己的房子中。吕母是护士,文化程度较高,而吕父小学未毕业。2000年11月10日,吕母去世,系争房屋由吕父和吕某继续同住。2023年2月1日,吕父病逝。2024年2月,吕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吕某将他起诉到法院。

吕先生找到我们咨询。吕先生坚称,父母对待两个儿子向来一视同仁,根本不可能写这两份遗嘱。据吕先生提供由原告提交的两份“遗嘱”的内容分别如下:一份遗嘱的落款时间是1998年8月12日,内容为:“本人现年事已高,为避免我们百年之后两个儿子发生矛盾,趁现在神志清楚特立遗嘱如下:我们俩人百年之后将现在居住的××弄××号××室的房屋产权归大儿子吕某所有。”在签名一栏里盖有母亲的私章和父亲的签名,见证人签名处留有“赵某”“王某”的签名。另外一份遗嘱的落款时间是2023年1月12日,内容较为简单:“我住的房子百年之后给孙子”,在落款处留有父亲的签字。针对这两份遗嘱,我们向吕先生详细了解了情况。据吕先生讲,第一份遗嘱不是父母任何一人的亲笔字,应是吕某所为。第二份遗嘱,内容确为父亲所写,落款处签名也确是父亲亲笔签字。我们综合吕先生提供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遗嘱,第一份应无效,第二份应视为小吕放弃继承,系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首先,第一份遗嘱不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不属于自书遗嘱。而该遗嘱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其次,第二份遗嘱是把自己的遗产由继承人之外的孙子继承,实为遗赠。该份遗嘱是小吕持有,其在这份遗嘱产生时,就该知道这份遗嘱的存在。被继承人是2023年2月1日去世的,而小吕直到2024年2月之后,才要求法院追加为当事人,其主张权利的时间已超过六十日,应视为放弃继承。

后吕先生委托我们指定的律师代理其参加应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第一份遗嘱确为吕某书写;小吕称,爷爷书写第二份遗嘱时,其在现场,爷爷书写好后,交给自己保管。法庭辩论时,律师主张第一份遗嘱无效,小吕已放弃继承权,还进一步指出,第一份遗嘱不符合常理,因这份遗嘱不是母亲书写、签名,而是盖母亲的私章,父亲文化程度不高,反而在这份遗嘱上亲笔签名,有违常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系争房屋由吕先生、吕某各半继承,驳回小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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