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8日 星期一
“七天退费冷静期”值得推广
第A14版:健身消费 2020-11-09
买了健身卡不再遭遇退卡难?专家称——

“七天退费冷静期”值得推广

“退费冷静期”的七天规定着眼于减少纠纷

近年来,去健身房健身逐渐成为大家追求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以预付费为主要消费模式的健身行业普遍存在“办卡容易退卡难”的消费纠纷。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商家关门跑路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屡见不鲜。为此,上海拟建议健身卡设“七天冷静期”,办卡七天内未使用可全额退款。

示范合同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特别设置的“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明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七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健身服务会员卡往往具有会籍期限越长价格优惠越多的特点,而冲动型消费者通常在对服务内容、合同条款未详细了解,或者对个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况下,直接签约付款。在冷静期内消费者未开卡可退款能更好地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一些不法商家的霸王条款,减少相应的投诉纠纷。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开卡(会员卡启用时间)的时间节点,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七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退卡难、退费难”是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的两大痛点。对此,《合同(征求意见稿)》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在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出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四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退款。同时,《合同(征求意见稿)》对余额计算、退费期限做了明确约定,规范引导健身服务经营者,也使消费者的会员卡退费有章可循。

针对另一类消费投诉中常见的,会员主动申请解除正常履行的合同,但是对退卡手续费不满意的情况,《合同(征求意见稿)》根据消费者的解约原由将其细分为违约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因工作调动、出国等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合同,视作违约,消费者可能要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二是消费者因病、因伤残在会员卡有效期内都不适合继续健身,并按经营者要求提供医嘱证明或报告的,合同解除后可以退还未使用部分的预付费余额,无须承担手续费。此外,《合同(征求意见稿)》就女性会员怀孕期间免费中止(暂停使用)、消费者付费向第三方转卡等情形约定了收费(免费)细节,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提供了依据。

该消息一经公布,“健身卡该不该设冷静期”便迅速冲上了微博热搜。有人双手赞成:很多人头脑一热办了卡,结果没去过几次,甚至一次都没去过,设置冷静期很有必要。也有人觉得七天冷静期没什么用:毕竟大家都是刚办完卡的时候最积极,但后面就不好说了……还有人希望,“冷静期”可以推广到各种预付卡上:什么美容卡、美发卡、舞蹈卡……各种套路的卡都需要安排一下。目前,这份《合同(征求意见稿)》正在征询意见阶段,等你来提意见! 摘自 上海发布、上观新闻

公开征求时间

《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即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

公开征求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市健身健美协会。(电子邮箱:shtyfg@126.com)

上海市消保委回应——

减少冲动消费 明确双方权责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11月5日,上海四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发布,其第六条对“退费冷静期”做了约定,即从合同签署次日起,消费者享有七天冷静期,此期间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健身房方面解除合同,全额退费。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示范合同》的主要制定方之一,其法律理论研究部工作人员傅乐杰向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做出独家回应。傅乐杰表示,健身是一种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但因其以预付费为主要消费模式,“办卡容易退卡难”的情况客观存在。疫情冲击下部分商家的“跑路”也引发不少群体性投诉,消费矛盾进一步激化,因而《示范合同》的制定有其缓解矛盾,提升健身行业服务规范的目的。

傅乐杰介绍称,健身行业的部分投诉集中于“冲动消费”。不少商家的会员卡采用消费期越长,价格越优惠的模式,“冲动型”消费后,消费者“可能回去发现无法长期坚持健身”,因而想要退卡或投诉,“退费冷静期”的七天规定着眼于减少相应的纠纷。“七天”的冷静期时长,傅乐杰称,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购商品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它已经“深入消费者人心了”,傅乐杰说。

除了广为关注的“退费冷静期”外,《示范合同》还有很多其他可圈可点之处。“《示范合同》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傅乐杰说,“它提出了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四种情形,消费者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款。”此外,《示范合同》还对余额计算方式、退费期限、女性会员孕期、消费者转卡等作了明确规定。

傅乐杰介绍,《示范合同》不具有强制性,但它针对违约责任、权利和义务做的明确约定,为双方妥善处理纠纷提供了依据,在傅乐杰看来,“可能大量的商家也会比较支持。”四部门在前期也走访了大量商家,听取了相关意见,目前《示范合同》仍在意见征求期。傅乐杰也建议称,这一模式或可在其他预付费的行业进行推广,解决难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合同没有法律问题——

商家应该依靠口碑去赢得市场

法律专家朱巍:《示范合同》属格式文本,解除合同依约进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向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介绍称,《示范合同》是一个类似定型化契约的“格式文本”,即通过合同的方式,明晰了权力的关系和义务的关系。双方签合同的同时,单方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已写入合同,因而解除合同就不是依法,而是依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网络上“《示范合同》对商家不公平、让其生意难做”的评论,朱巍表示了反对意见。“很多时候消费者是被一时忽悠或自身冲动,并非真实意愿,消费者都有后悔的权利。”朱巍说,“商家不能通过虚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更不能用所谓合同约束消费者。”优质的服务是商家吸引的根源,商家应该依靠口碑去赢得市场。

朱巍呼吁消费者在面对合同时,需要擦亮双眼,对关键的条款,消费者应多加注意。最后,消费者需要保存一份,以便退费时照。

首都体育学院教授、世界休闲体育协会主席李相如在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采访时,对《示范合同》的发布表示了赞许。“中国健身服务行业在国际上发展速度慢。”李相如说,《示范合同》说明我们健身服务行业越来越规范化发展了,迎合了国家市场发展的需求,迎合了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但李相如同时认为,这些保障条款和措施对消费者的保护而言,还不太完备,“消费者的冲动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李相如建议,在“退费冷静期”的基础上,需加强对健身行业的监管,他建议将健身行业与保险业结合,消费者在购买健身服务的同时,同时购买保险。

消费者如何避免“冲动”后的后悔,找到持续锻炼的动力?李相如分享了三条建议。第一,保持期待,无论是对强壮的期待,还是对美丽的期待,抑或是对健康的期待,“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诉求”。第二,要学会健身的方式和方法,掌握一两项健身技能,培养兴趣和信心,让自己“在器械面前有一种自豪感”。第三,要选择良好的健身环境,对健身房做出甄别:“温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健身怎么可能不持续?”摘自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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