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王(男)和小花(女)于2016年发展为情侣关系,二人于2017年至2019年间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小王将小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花偿还恋爱期间支付给小花的185000元钱及利息。小王称小花以朋友名义多次向其借款,小王遂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向小花支付。法庭审理过程中,小花辩称小王规避了他们是情侣关系并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小王提供的转账记录都是二人同居期间共同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不应认定为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系情侣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多次向被告支付,均系情侣间共同生活期间自愿相互支付相互赠与并为共同消费所用,双方间不成立借贷合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主张不能成立。案例分析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慧鹏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情侣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法院通常认为恋爱期间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性支出比如餐饮、游玩等消费是维系双方关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持,诸如红包或者转账,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则不需要返还。在此,应律师提醒大家情侣恋爱期间经济来往频繁且较为随意,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理,需要尽可能慎重。
应慧鹏 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21038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