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春节期间,黄某与一群牌友在一家棋牌室打麻将,其牌友邓某由于手气不顺,一会儿就将所带的2万元输得所剩无几。为了捞回本钱,邓某便找黄某借了3万元,并向黄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黄某几次找邓某索要欠款无果,遂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邓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借款参赌,黄某出资供赌,均属于违法行为。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慧鹏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保护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涉嫌违法犯罪,属于非法活动,因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黄某试图通过诉讼追回借给邓某赌博的钱,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应慧鹏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借款给他人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借款的目的和用途,这既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借款人的一种负责。
应慧鹏 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21038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