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7日 星期日
从日本出发的“生殖旅行” 生育的自由与边界在哪里
第07版:小楼书香 2023-02-01

从日本出发的“生殖旅行”

在日本,由代孕母亲生下的孩子(即便是“体外受精型”代孕母亲——宿主母亲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的身份是代孕母亲的子女。因而在一些事例中,孩子遗传学上的母亲无法成为“母亲”。

归根结底,日本官方并不认可代孕生产。

日本虽然没有规范代孕生产的相关法律,但相关的指导意见中明文禁止代孕生产。2008年4月,日本有关学术会议也提出建议,表明原则上禁止代孕生产的态度,其问题在于将女性的身体用作“生殖手段”。

在希望使用代孕生产手段的日本夫妻之中,一些人像向井亚纪一样前往美国的某些特定州及印度等地委托代孕生产,因为这些地域和国家认可有偿代孕生产合同的签订,这就是“生殖旅行”。还有一些单身的日本女性飞往美国,利用美国人的精子和自己的卵子来体外受精,在受精卵被移植到自己的子宫后生产。

如果日本夫妻前往海外,利用日本国内禁止的代孕生产,孩子在法律上的身份(如户籍上的登记信息和国籍等)就会出现问题。原因在于,法务省以1962年最高法院的判决等为依据,认定“生产之人为母”,因此,如果孩子是利用代孕生产诞生的,那么孩子户籍上的母亲就不是委托人,而是代孕母亲。但是,在进行出生登记时,日本政府基本不会再次确认孩子是否由妻子所生,所以使用代孕母亲来生子的日本夫妻无须经过政府的核查,就能够提交该孩子是委托人夫妻之子的出生登记申请。

但是,如果“母亲”是几无可能自然妊娠的50岁以上的女性,就容易遇到“确认生产事实”的核查,一旦代孕生产的事实被查明,孩子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的“亲生子”。这样的事例也时有发生。

此外,如向井亚纪和高田延彦夫妇的事例所展现的,他们公开宣布了代孕生产这一事实,即便妻子并非高龄,其双胞胎的出生登记申请也没有被受理。原因在于,政府如果受理了他们的出生登记申请,就是对日本法院判决结果的无视。向井亚纪和高田延彦夫妇为了获得出生登记申请的受理而提出了家事审判诉讼,被东京家事法院驳回。东京高等法院虽然作出了受理申请的裁决,但2007年3月23日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受理申请的判决。

这就是虽然是孩子遗传学上的母亲,却成不了“母亲”的原因。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