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龙
上个世纪60年代末,我成为本市一家机械厂的新工人,月薪虽有36元,但贴补完母亲家用和购买上班必须用的饭菜票后,零花钱实在少得可怜,常常坚持不到发工资日便“月光”了。
至今清楚地记得,某个月14日(我厂15日发工资)晚上,我上中班,到晚上10点钟时实在困得难受,想到厂门口通宵营业的小杂货铺买拆零销售的“飞马”牌香烟(那时“飞马”2角8分一盒,7分可买5支)过瘾解乏,浑身上下口袋掏遍,只有4分,灵机一动,跟旁边做车床的小刘商量。他也正有此意,而且巧的是,他身上竟然还能掏出3分钱。喜滋滋合伙买回5支烟,我分得3支,他得2支。在吐出一个个烟圈时,小刘猛然省悟:这次合伙买烟他亏了,亏了2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