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是一位颇受学生欢迎的网络吉他老师,之后转型加入了线下培训机构。一年后却被突然告知有学生投诉,并被终止合作。突然被“解雇”的张亮又被培训机构反告上法庭。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2016年,张亮结识了志同道合的王青并加入其培训团队,转型成为一位线下乐器培训老师。王青提出由自己招生,张亮来教课,并根据实际任教的课时结算报酬。随着生源的积累,2017年7月王青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并招聘更多声乐老师建起培训学校,王青与张亮等一干授课老师仍然采用之前的模式合作。
2017年8月底,王青突然口头通知张亮,称有学生来投诉,要求张亮妥善处理好与学生间的关系,同时终止了两人的合作。突被“解雇”的张亮认为王青仅凭一名学生的投诉,在没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剥夺自己上课的机会,有失公平。他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王青所在的文化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期间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合计8万余元,“虹劳仲”对两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8月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但对张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对此,王青公司不服,诉至虹口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亮不存在劳动关系。王青所在的文化公司称与张亮始终是合作形式,按课时算薪酬,没有底薪,且从未对其出勤情况进行过统计和管理。张亮的收入也是由王青通过个人微信支付,未体现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是劳务关系。
张亮则称自己从未在外做过兼职,且按照日期统计自己每月工资都不低于4000元,可见自己的工资组成是基本工资4000元加上提成。综上,自己与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向张亮解释了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表现为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包括经济上、人身上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张亮主张的工资金额大小不一,支付时间隔三差五,无规律可言,且根据陈述上课场地通常在公司里,但也不乏上门为学生一对一家教,没有进行人事上的统一管理。因此张亮与公司在经济、人身及组织上均难以体现从属性,缺乏劳动关系认定的必要因素。二者最初的口头约定可以视作一份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个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此案结事了。
(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通讯员 杨嘉豪 郁玥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说法】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最基本的诉讼请求,也是争议最多的,许多诉讼中看似不乏“符合”劳动关系实质性认定标准的证据材料,却无法得到支持。那么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哪些要素呢?
法官指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包括经济上、人身上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前者表现为劳动者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职工,且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后者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至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
法官提醒,只有符合劳动关系实质性要件的法律关系,才能适用于劳动法调整。基于此而产生诉讼请求才会有相应法律基础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