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驰 特约通讯员 殷佳维)搬到新的出租屋后,租客黄某明知高层住宅内不准使用液化气,却依然我行我素。在民警上门劝阻过后,依然坚持使用液化气烹煮食物。近日,黄某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近日,民警在对嘉定区慈竹路上一小区入户走访时,发现居住在该小区某号2004室的黄某,在厨房用液化石油气烧饭、煮菜。民警当即告知,严禁在高层住宅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随后开具了《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要求整改。
12月12日,民警对黄某租住的房屋进行复查时,发现黄某在明知高层建筑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依然继续使用,民警当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黄某搬至该小区后,一直使用液化气钢瓶烹煮食物。《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不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最终,黄某因涉嫌违法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被嘉定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