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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的父亲承租一套公有住房,一家人都住在此。宋先生婚后就搬出了这套公房。父母相继过世后,这套房就由宋先生的弟弟一家三口住。弟弟也因此变更为了承租人。宋先生夫妇尽管不住在这套公房里,但父母还健在时,他们夫妻俩的户口相继迁入到了这套公房。上世纪90年代时,弟弟从单位下岗,就在这套公房处申请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了一个小店。日子虽然越过越好,可弟弟却查出身患重病,不久便离开了人世。之后,那个小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人变更为弟弟的儿子,就是宋先生的侄子。平时侄子有什么难处,都是宋先生帮忙,叔侄俩处得也算不错。
前段时间,该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承租人还是宋先生的弟弟,所以要签征收补偿协议,就要先确定一位新的承租人。此时,这套房屋处有三人户籍:宋先生夫妇和侄子。在征收单位协调下,三人写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由侄子做新的承租人,居住部分的补偿: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征收补偿款由侄子得50%,宋先生夫妇得50%。没多久,侄子就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可拿到钱的侄子马上变了脸。签约时,该公房被认定为全部是非居住面积。侄子就提出签订调解协议时,约定的这套公房的居住补偿款部分由宋先生夫妇得50%,现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确定这套公房全部为非居住面积,不存在居住补偿款的部分,所以征收补偿款与宋先生夫妇无关,全部归他。宋先生夫妇只得将侄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以房屋认定面积参照居住房屋标准计算所得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
庭审中,宋先生夫妇提供了达成调解协议当日的录音。该录音表明,调解员多次表示,不论是居住还是非居,都按居住的算,三块砖头的二分之一是宋先生夫妇的。法官还就调解情况询问了房屋征收时的经办人,该经办人称,当时为了确定承租人的问题,因房屋居住、非居面积均未确定,所以双方就认可把非居补偿按照面积以居住补偿的标准计算,所得由宋先生夫妇分得50%,其余由侄子分得。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双方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宋先生夫妇应分得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但这套公房被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并无上述三款项。若按照宋先生侄子意见解释,宋先生夫妇同意由侄子担任承租人,而将自身权益置于极端不确定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常理。宋先生夫妇要求分得以房屋认定面积参照居住房屋标准计算所得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应为双方调解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从房屋来源、居住及经营情况看,这一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方案亦属合理,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侄子向宋先生夫妇支付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