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8日 星期三
劳动者提供虚假简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婆婆不肯在卖房协议上签字 老人去世后“好心”侄子来要房 “我太难了!”
第24版:新民法谭 2020-04-10

劳动者提供虚假简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案情】

李杰经网络招聘入职赛科斯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该岗位招聘条件之一为具有五年以上销售管理经验。入职后,公司经背景调查发现其实际工作经历与简历不符,不具有五年以上销售管理经验,故半年后以李杰求职时提供虚假简历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杰认为,公司背景调查后即知晓其简历虚假,与其进行了沟通并为其如期转正,不能再次以简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由此成讼。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载有虚假工作经历的简历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

【审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资双方对对方的真实情况享有知情权为先决条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签订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本案中,赛科斯公司招录的岗位为销售经理,条件之一须具备五年以上销售管理经验,该条件与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密切相关,李杰应如实告知。但李杰在入职简历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在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就职时间2年6个月,且对在eBay公司的工作时间、岗位等亦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简历中的工作经历无法证明系真实且符合赛科斯公司的招录条件。对此,李杰系明知且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欺诈。赛科斯公司基于此作出的招录行为也不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因此,赛科斯公司解除与李杰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杰辩称,其已向赛科斯公司承认错误且已按期转正,应视为公司已不再追究其虚报行为,但李杰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并不因赛科斯公司内部管理疏漏而具有有效性。且根据《员工手册》,李杰的行为亦属违纪,赛科斯公司可予辞退,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审判团队 潘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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