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下公房被征收。妹妹作为公房同住人,本应享有应得的补偿利益,但哥哥却以种种理由拒向妹妹给付征收补偿款。妹妹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
梅某和梅女士系同胞兄妹。其父母在上海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公房),原承租人为父亲。上世纪60年代初,兄妹二人均在此报出生。80年代末,梅某结婚成家,后梅妻王某和梅女士因生活琐事常争吵。1992年初,梅女士因家庭矛盾实在无法在此居住,搬出了系争房屋,之后梅女士一直在外租房住。1993年梅父去世,同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梅母,1998年梅母去世。
2018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梅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625万余元。截至征收前,系争房屋有梅女士、梅某和王某共三人户籍在册。王某婚前在其娘家公房动迁时享受过动迁利益。1994年2月,梅母手写遗嘱一张,主要内容为: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系争房屋)在我百年之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我的儿子梅某所有。
梅女士找到梅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时,梅某声称系争房屋是父母的,母亲留有遗嘱,况且梅女士没有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因此拒绝梅女士分割动迁利益的要求,即便梅女士作出让步,提出只要100万元的要求,也遭到了梅某夫妇的坚决拒绝。哥嫂的无情无义,让梅女士十分伤心。
梅女士经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咨询。我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在梅氏两兄妹之间平均分配。首先,梅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梅某的妻子王某应当被排除同住人地位。梅女士户籍在册,征收前虽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究其原因是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居住造成的。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分割公房动迁补偿利益时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该种情况并不影响梅女士公房同住人地位的认定。况且梅女士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户口从未迁出过,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梅女士无疑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至于王某,因其本人在他处已经享受了公房动迁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在本次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应当排除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其次,母亲的遗嘱是无效的。公有房屋不同于产权房,公房并非公民的个人财产。母亲作为公房承租人,其本人无权对公有房屋的归属做出处理。即便母亲的遗嘱是真实的,其对公房处理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
后梅女士委托我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判。被告所提供的遗嘱被法庭认定为无效,王某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梅女士最终分得300余万元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以原告梅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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