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句名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换句话说,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是,任何法律规定都有“但是”,这在律师口中,就是“但书条款”,也就是普通人知道的“例外情形”。所以,律师一般都不能说满口话,“绝对如何”不应该出自于一个称职的律师口中。最近经手的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恰好能作出解释,一男子为了躲债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父母,但法院的判决却出乎他的意料。
我的当事人七八年前出借了30万元给自己的老同学做生意,这个老同学借款时和父母亲一起住在一公房里,家境不是很好,想开个饭店,租了一个不小的旺铺,还好好装修了一番。当事人觉得他们俩关系不错,并且饭店还算是比较可靠的生意,每日总归有稳定流水,觉得借款风险不大,就答应了他,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二年后归还。
刚开始半年生意还不错,可是后来赶上餐饮行业变化,这种饭店高不成、低不就的,生意每况愈下,惨淡经营了二三年,就关门了,欠了一屁股债。这笔借款一直没有还,后来当事人也每隔两年去要一次,也更新过借条。但是,一直没有归还。前一段时间,实在没有希望了,就死马当活马医,委托我代理起诉对方,希望能拿到一个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免得老是去催要。
开庭前几天,当事人突然告诉我,发现了一个财产线索。他了解到,老同学之前居住的公房,前一段时间动迁了,前几天刚刚拿到了一笔动迁款,动迁安置对象有他的父母和他一家三口,他们拿了一套房子,还有100多万元现金,但是他打电话给老同学,老同学说房子产证登记的是他父母的名字,现金都给他父母了,自己什么都没有,现在还是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当事人听完气炸了,外面欠着别人的钱,却把自己的动迁款给父母,这不是明摆着赖账吗?但是我听了,心中却一喜,案子柳暗花明,追讨欠款有戏了。原来以为打赢官司,执行不到钱,就是换了一张“白条”而已。我指示助理,赶快向法院申请追加他的父母做案件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个老同学就动迁款对父母的赠与,要求父母在我们当事人债权范围内返还老同学赠与钱款。果然,在开庭前,法官联系被告,并把他父母叫到法院,给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告诉这个老同学:自己负有到期债务,在本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还故意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的动迁安置钱款直接赠与或放弃,明显属于无效行为,父母也应该返还这笔钱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他的父母一听,连忙表示愿意替儿子还这笔债务,经过三方协商,他们一家及时归还了本金及部分利息,当事人也作出了适当利息减免,案件也顺利结案。
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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