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3日 星期二
法律护航,养老及遗产分配可兼顾 假扮雇主坑保姆钱 “五进宫”还猖狂作案 为争补偿父女对簿公堂 不顾情分最终一无所获 亲生父亲代娃起诉“名义母亲”
第22版:新民法谭 2020-08-07
普陀区法院审理一起请求确认“无亲子关系”诉讼

亲生父亲代娃起诉“名义母亲”

围绕着两份《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产检分娩记录,普陀区法院于2019年5月受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王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孩子小王出生后,王某经与其公司员工沈某协商,将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几年后,王某以沈某与小王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沈某到底能不能算是孩子的妈妈呢?

自认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王某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他于2016年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王某委托俞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由王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

2016年12月,王某老来得子的愿望终于实现,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王某将沈某的信息填在了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

据沈某陈述,她与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沈某主张,小王是其10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他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王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自然血亲”的对称,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分娩产妇信息疑点重重

法院查明,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俞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至精子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

小王在某医院出生后,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沈某,父亲为王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是小王生物学父亲。之后,王某将上述协议的代孕费用结清。

奇怪的是,根据该医院的相关孕产记录反映,产妇姓名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厘米,分娩方式为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但庭审中,被告沈某自认血型为B型,且与医院孕产记录中产妇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

原告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

众所周知,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所谓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包含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关系。合法的亲子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其中父母与亲生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沈某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其主张的某些客观事实,但无论两人是否同居关系、小王是否由沈某分娩、是否由沈某抚养,均改变不了非法代孕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施迪 本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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