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一条信息让夫妻好聚好散 不实际居住也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嫌网站发货慢竟实施攻击 想做代练赚外快  小心被坑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0-09-11

不实际居住也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杜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她和家人及妹妹杜某一家的户籍均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因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两家发生矛盾和纠纷,杜女士无奈把妹妹告上法院。

杜女士的父母育有二女,即杜女士和杜某。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杜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去了安徽,后在安徽安家落户,1971年生下一子徐某。杜女士的父母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杜父。1987年徐某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后由于系争房屋面积狭小,加上杜某的阻碍,徐某落户上海后,一直在系争房屋附近租房居住。1992年杜父因病去世。之后杜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1994年10月,杜女士在安徽退休后回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尽心尽力照顾老母亲,但是由于杜某阻碍,杜女士的户口一直不能迁回上海。2001年,经过多方交涉,杜女士夫妻二人的户籍终于从安徽迁到系争房屋。户籍迁入前,杜女士和丈夫老徐被迫在杜某起草的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主要内容有“保证户籍迁入后,若遇房屋动迁,除了法定利益外,决不损害杜某一家人的利益”等字样。2005年,杜某在老母亲去世后把杜女士夫妻赶出了系争房屋,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杜女士夫妻只好在外租房居住。杜女士只是听说过杜某一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具体情况不详。

2019年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因上海旧改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5月,杜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535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有杜女士和杜某两家共计六人户口在册。杜女士在和杜某协商动迁款分配时遭到拒绝。杜某以徐某户口虽在但没有实际居住,且杜女士夫妻二人写有书面承诺为由,认为姐姐杜女士一家三口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杜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杜女士一家三口均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首先,徐某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虽然没有实际居住,但是究其原因是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和家庭矛盾所致,该情形并不影响其公房同住人地位认定。其次,杜女士夫妻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且实际居住,虽然二人出具了书面承诺,但从承诺书的内容看,该承诺书并没有体现杜女士夫妻放弃系争房屋居住利益和动迁利益的意思表示。杜女士夫妻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应得利益也并非以损害杜某一家的利益为前提,因为杜某一家是否在系争房屋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待定。再次,杜某一家是否能够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要以在案证据为依据。

后杜女士一家三人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诉讼过程中,我律师团队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查到了被告福利分房证据。原来早在1983年,妹妹杜某一家三口就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本次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三原告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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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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