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小笼,是上海的标志性小吃,深受大众喜爱。然而为很多食客所不知的是,沪上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不过,在主营速冻食品的一方也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之后,二者长期共存、彼此泾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昨天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昨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等4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浦东法院 南翔食品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
两家都是老字号,一个在老城厢开出餐饮店现场售卖小笼,一个卖速冻小笼,原本“井水不犯河水”多年来相安无事;但因为卖速冻小笼的“越界”,引发了双方的“巅峰对决”。
南翔馒头店等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把南翔食品公司等告上浦东法院。南翔食品公司等也不示弱,在应诉的同时,将对方告到了杨浦法院。双方均组成强大辩护团队,在法庭上激烈争论。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南翔馒头公司等所持有的服务商标与南翔食品公司等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通常,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直接标注于有形实物商品上,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其往往附着于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
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不宜再将被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杨浦法院 驳回南翔食品公司诉请
很快,南翔食品公司等也将南翔馒头店等告上法院,双方原被告身份在另一起案件中互换。在杨浦法院的审理中,双方就“南翔小笼”历史传承和被告是否合理使用问题同样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属于本市长期从事经营与“南翔”有关的标记“南翔小笼”食品的企业,与原、被告经营有关的“南翔”商标均获“中华老字号”称号。现原告主张被告方实施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南翔”、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南翔小笼”“南翔小笼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涉及到双方对与“南翔”有关的经营标记是否有使用的权利,以及在均有使用权利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界限的争议。
基于原、被告均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双方在各自经营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仍应在市场中共存。
南翔馒头店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因此其“笼的传人”“上海南翔小笼的正源与代表”等宣传其与南翔小笼存在传承关系的表述,尚不构成虚假信息;对于南翔馒头店所宣传的“天下一笼”“小笼鼻祖”等也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4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涉老字号案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浦东新区法院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金民珍表示,法院在审理类似涉老字号的案件中,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平衡好其中的利益关系。
本案依据“禁止混同原则”对南翔食品公司等逾越“南翔”商标不同类别的权利边界、不规范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于其与历史渊源相关的宣传行为,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希望引导双方珍惜并共同维护该商标的良好形象及声誉,恪守各自商标类别的权利边界,避免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实现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本报记者 宋宁华 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