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云 通讯员 白婷婷)近日,杨浦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葫芦娃”状告“福禄娃”的案件,这是国内首例以无脚本影视剧为权利基础,以恶搞、趣搞方式创作的影视剧为被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经二审判决,“福禄娃”需向“葫芦娃”道歉,“福禄娃”的出品方及视频播放平台共同赔偿152万元。
上海美影厂创作的动画片《葫芦兄弟》是几代人的“回忆杀”,然而近年来,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品的《十万个冷笑话》之《福禄·篇》中,出现了6个福禄娃和蛤蟆精等动漫形象,并授予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权,仙山公司还拥有向其他人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的权利。
之后,仙山公司授权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飞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搜狐视频网站及应用软件上播放动画片《福禄·篇》。此外,这一动画片还在另外11家视频平台播放,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在其运营的卓易市场提供搜狐视频应用软件的下载服务。
上海美影厂看到《福禄·篇》后,认为其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元素,且通过低俗、恶搞、丑化的表达方式肆意歪曲、篡改《葫芦兄弟》,侵害了上海美影厂的著作权,也容易让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动画片获得了美影厂的授权或者与美影厂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获取了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上海美影厂将上述五家企业一并告上法庭。
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动漫形象部分,《福禄·篇》中的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等动漫形象与《葫芦兄弟》中的对应形象,除了线条上的细微差别外基本相同,属于非精准复制。
《福禄·篇》中的6个福禄娃动漫形象与《葫芦兄弟》中的6个葫芦娃形象,在服饰部分高度相似。这些相似的元素虽来自公有领域,但是四月星空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创作之前,上述公有领域元素结合形成的人物形象基本特征已成为公有领域的内容,故6个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6个福禄娃动漫形象与6个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关于影视作品部分,在故事脉络、主线故事推进、情节逻辑关系方面,《福禄·篇》与《葫芦兄弟》动画片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福禄·篇》及其中的10个系争动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厂的著作权。
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150万元,两公司与搜狐公司、飞狐公司连带赔偿美影厂合理费用2万元;四月星空公司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指出,近年来,影视剧改编、翻拍屡见不鲜,为此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判决对于确定有故事内容的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以及划分恶搞、趣搞型创作与“讽刺性模仿”的界限具有借鉴价值,将更好保护原创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