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屠瑜)今年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活动主题为“美好人生远离毒品——青少年学生防毒行动”。昨天,金山区检察院召开“美好人生,远离毒品”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2018年至今,区检察院办理学生(包括高中、中专、大学等)涉毒案件7件9人,占全部涉毒人员的4.6%(其中2018年5件5人,2019年2件4人),2020年至今无受理在校生涉毒案件,呈逐年下降态势。
办案中,金山区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对于初犯偶犯以及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涉案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学生涉毒犯罪,贯彻少捕慎诉原则,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对于引诱、胁迫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租赁房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7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罗某某(22岁,案发前系本市某大学在读学生)伙同黄某某(22岁,案发前系本市某大学在读学生)在其居住地内,容留未成年人高某某(17岁,已辍学)共同吸食毒品大麻。
律师提出罗某某与他人共同租赁涉案场所仅为工作需要,房屋也作为音乐工作室在日常中使用,并非故意租赁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只要嫌疑人提供的空间具有一定隐蔽性,且嫌疑人对其具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客观上使得他人逃避监管、吸食毒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罗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综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本案被容留吸毒人员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结合其特殊家庭情况,联合社工对其开展保护处分,责令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参与社区活动。
在男生宿舍贩卖大麻
2019年6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艾某某(22岁,系本市某大学在校学生)与吸毒人员陈某某(21岁,系本市某大学在校学生)经事先联系,在本市某大学男生宿舍楼宿舍内,以160元价格将少量大麻售给陈某某。10月下旬,艾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某大学男生宿舍楼宿舍内容留陈某某、戚某某吸食少量大麻。
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依据《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情节严重。本案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