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宁华
阿里巴巴女员工在出差期间遭遇侵犯。昨天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网名“逍遥子”),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相关负责人或引咎辞职、或记过处分;涉嫌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济南槐荫警方则对“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害”警情发出通报,目前正在积极调查取证,调查侦办结果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除了事件本身,事发后阿里巴巴的“反射弧”更让网上一片哗然。据网络爆料,7月下旬事件发生后,女员工原本寻求内部自下而上的申诉渠道,但发给上司的消息有去无回,无奈之下,她到食堂发传单却遭到驱赶,引发单位内部强烈震动。阿里巴巴员工自发建立了一个讨论群,名为“勇敢牛牛帮助小组”,该小组称将借这一事件推动员工特别是女性员工职场反性骚扰、反性侵制度的建立。
8月7日,有网名为“阿里巴巴员工”的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将此事爆出,迅速登上热搜。仅一天左右,8月8日凌晨,阿里巴巴高层便不再“逍遥”,迅速作出回应,称已组织了调查组,并表态将旗帜鲜明地反对丑陋的陪酒文化。在此之前,济南华联超市涉事员工张某在接受调查时表示,“在酒桌上正常喝酒,中间肯定有搂抱的过程”。
该事件的真相有待司法机关厘清并定性,但涉事当事人轻描淡写的“正常”二字,却暴露出某些人习以为常的所谓职场“酒桌文化”。阿里巴巴的企业文化和酒颇有渊源,按照“新阿里人”的说法是“一年香,三年醇,五年陈”。如果仅仅止于撸串喝酒当然无可厚非,想当年,诗仙李白在微醺中和酒友们忘情于山水,“我醉君复乐,陶然共忘机”,不但是一种雅趣,还留下诸多千古名句。但如今,少数人打着所谓“酒桌文化”的名头,俨然异化成为心怀不轨的挡箭牌。
不同于陌生场合的性骚扰,职场性骚扰主要来自雇主、上司、同事、客户等“熟人”,以酒为名,对职场异性采取性骚扰甚至性侵害的行为。在他们眼中,属于“正常”范围的搂抱等,是否违法,如何区分和界定?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作出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我国更是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视为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研读法律条文,界定行为是否违法,关键词在于“违背他人意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有一本名为《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的专著,其中的核心观点就是:不同意是性侵犯罪的本质特征。职场性侵者给女性灌酒后、是否能以非强制为由开脱?根据罗翔的观点,在不存在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并不能必然推定就不是强奸。如果对强制手段作狭隘理解,对被害人太不公平。比如双方存在教养关系、上下级关系,或者被害人处于昏睡、麻醉状态,这时候行为人一般不会使用严重的强制手段,但女性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同时,从《民法典》的条款中也可以看出,对于在职场上发生的性侵事件,企业等不是旁观者,而是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对于打着“酒桌文化”名头的职场性骚扰、见怪不怪的“潜规则”,不但不该成为企业的“文化”,更应该让每一位企业人引以为戒、引以为耻,建立完善举报处置等维权机制。
此外,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也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隐私,给予及时的心理救助,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对于性侵事件举证难的问题,在证明责任上,检控机关也应提出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不同意,并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通过提高性侵犯事件的报案率,让更多受侵害者敢于公开站出来说“不”,让法律之光照进“隐秘的角落”。